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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日
新修改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正式施行
一起来看《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
提出的更为规范和严格的法律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六)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如实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七)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拟订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二)对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六)对拟奖惩和调整职务的从业人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和危险源辨识、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本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安全生产考核。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从业人员在每班工作前应当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安全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或者按照规定停止作业,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及时向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