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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今天,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
12月1日至7日
是全国“宪法宣传周”
也是第七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深圳市某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10月13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未对承租单位(深圳市某电子应用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
该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8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市某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曾某豪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生产经营场所
决不能“一租了之”
出租方和承租方
均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切实履行各方职责
规范现场管理
严防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