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谁在“添堵”?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一宗执法典型案例!

2023-12-06 11: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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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深圳市某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3 年7月20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行为:


1处生产经营场所疏散出口被堵塞。

处理结果

该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 102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公司直接负责的总经理何某辉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四款: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

是消防救援人员及被困人员的逃生通道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堵塞、占用、封堵消防通道

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