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安办〔2021〕173号
各区政府(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
为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以及近期我市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事故教训,落实市领导关于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指示批示和会议精神,全面防范化解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保障我市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长输管道“生命线”安全,市安委办、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全面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
深圳市全面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以及近期我市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事故教训,落实市领导关于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指示批示和会议精神,全面防范化解油气管道安全风险,保障我市油气管道“生命线”安全,结合我市油气管道安全形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油气管道安全管理实际,厘清涉及油气管道保护的各相关单位安全责任,压实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各区政府和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建设项目五方主体责任以及油气管道企业安全运营责任;充分调动整合各方资源力量,建立职责清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协调有序的油气管道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借助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油气管道运行管理的智慧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完善油气管道保护措施,着力解决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痛点、堵点和难点,从源头上消除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第三方破坏油气管道事故频发多发势头,大幅度压降事故总量,切实保障城市油气管道安全稳定运行。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执行油气管道保护“四个一”工作要求
1.强化协作,精准绘制油气管道“一张图”。市住房建设局协调指导市燃气集团,与各区(新区、合作区,下同)政数部门实现城镇燃气地下管网信息在线共享(9月15日前完成)。在分区城镇燃气管网分布图的基础上,各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区政数部门,依据《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绘制城镇燃气管道保护红线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红线范围内擅自施工。其中,中低压城镇燃气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6米之内的区域、次高压城镇燃气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0米之内的区域、高压城镇燃气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0米之内的区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各区政府,梳理绘制我市油气长输管道“一张图”。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做好对接,开展实地核查,确保“一张图”准确无误,精准指导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同时,要依规做好油气管道数据信息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各区住建、政数部门,区发改等油气长输管道保护部门,市燃气集团、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2.多方联动,坚决执行动土作业“一张表”。建立健全油气管道动土作业“一张表”各方确认制度。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设计“一张表”(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涉动土作业确认表》)并制定相关制度。涉油气管道工程施工动土作业前,建设单位须组织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区发展改革等油气长输管道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区发改等部门”)、项目监管单位、街道、油气管道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对“一张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经各方核准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动土作业。同一工地如存在涉油气管道周边区域工况改变、多次动土、单位变更等情形,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方重新签订《涉动土作业确认表》。该表格一式四联,建设项目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油气管道企业各执一份存档。未经各方签字确认擅自组织动土作业的,一经发现,各相关单位应立即报警,由公安、项目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牵头部门: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区住建、交通、城管、水务局等建设项目监管部门,市燃气集团、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3.夯实责任,切实做好网格管理“一锚定”。落实油气管道保护属地职责,由各区组织辖区住建、发改等部门,将辖区油气管道红线保护图及保护要求细分到街道、社区、网格。各街道应将涉油气管线安全问题纳入网格日常巡查范围,发现燃气、油气管道周边存在施工活动且未签订管道保护协议的,立即通知油气管道企业,油气管道企业负责跟踪确认;已签订管道保护协议、但动土作业前未经签订《涉动土作业确认表》擅自动土的,应立即向区住建、发改部门和对应油气管道企业报告。接报部门应会同有关建设项目监管部门,采取现场管控措施,共同督促建设主体单位落实动土作业“一张表”制度。市燃气集团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增设专项资金,针对网格员举报未签订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和《涉动土作业确认表》擅自动土的,经确认属实后,每单奖励网格员500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配套举报奖励制度。(牵头部门: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各区住建、发改、街道办、市燃气集团、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4.加强巡查,落实巡查“一捆绑”。市燃气集团要加大巡查人员力量的配备,增补燃气管道巡查专业力量,实现对燃气管道一天两巡(9月15日前完成);对第三方工地、存在动工迹象、人员密集管段等高风险的区域视具体情况增加巡查频次,及时管控管线周边风险;发现涉及野蛮施工、擅自动土开挖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在一天两巡的基础上,加大油气管道高后果区巡查力度,延长巡查时间,紧盯第三方工地和潜在施工区域,在重点区域临时布置警告标识牌,严防擅自动土开挖工程。(牵头部门: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住建、发改等部门,市燃气集团,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二)严密构建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管责任体系
5.落实建设项目监管部门责任。建设项目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管;依法给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文件,涉及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或控制范围内施工的,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将地下管线安全保护“6个100%”、动土作业“一张表”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必查事项。(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市区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水务局、供电局等建设项目监管部门)
6.夯实各区属地监管责任。各区政府要坚决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建立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网格化管理体系,切实督促街道、社区落实“网格一锚定”工作要求,把责任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对路面改造、给排水施工、绿化改造以及勘探、定向钻等涉及动土作业的点位全量纳入管道保护日常巡查检查范围,严格监督责任主体落实“四个一”、“6个100%”工作要求。(牵头部门: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各街道办)
7.强化各街道小散工程监管责任。各区、各街道要进一步优化升级小散工程备案手续和要求,明确备案时需提供油气管道查询信息、油气管道保护协议和保护方案等资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重点监管需要动土开挖的涉油气管道工程,严格督促项目建设主体落实油气管道保护责任。(牵头部门:各区政府,责任单位:街道办,小散工程实施主体、市燃气集团、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8.压实建设项目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督促项目建设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管道保护“6个100%”要求。一是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油气管道保护负总责,在开工前查询地下油气管道,组织签订四方协议并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动土作业前牵头组织落实“一张表”制度、“6个100%”要求,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地下管线安全保护“6个100%”,做好油气管道标志标识维护工作,采取覆盖钢板、设置警戒范围、临时包封等硬隔离措施,做好现场动态巡查,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三是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动土作业方案,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动土作业应及时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四是勘察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对地下油气管道进行探测、精探,探明具体管位。五是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精确的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图,在施工图设计交底时,应包含地下管线迁改和保护管理等相关内容。(牵头部门: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水务局、供电局等建设项目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区住建、交通、城管、水务等部门,协助单位:市燃气集团、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三)严格落实油气管道企业安全运营主体责任
9.加强油气管道巡查联防联控。全面组织落实“四个一”工作部署,提升油气管线巡查频次;定期组织管线巡查人员培训考核,重点加强对燃气管道巡查、应急处置、风险辨识、第三方工地管理的培训,第一轮全员培训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市燃气集团牵头,建立区住建、街道、各物业管理单位参与的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主动获取小散工程信息,并将涉及城镇燃气管道周边施工的小散工程纳入燃气智能巡查系统进行跟踪管理。市燃气集团、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要联动沟通重点工地、重点管段周边社区或群众,建立举报奖励制度(9月15日前完成)。(牵头部门: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住建、发改等部门,市燃气集团,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10.强化涉油气管道施工交底警示。组织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和宣传培训“面对面”要求,油气管道第三方工地建设、施工、监理等主体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须到场参加。加强油气管道第三方工地安全警示标识管理,通过拉警示带、张贴警示标语、采取硬隔离标识等措施,提升警示效果。(牵头部门: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住建、发改等部门,市燃气集团,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11.推进智慧管网预警系统建设。在罗湖区、龙岗区试点建立城镇燃气管线安全监测预警一体化管控体系,通过在中压燃气管网安装压力监测点和泄漏监测点、在红线区域的第三方工地装设智能监控识别系统等技术手段,实现全天候安全监控、风险自动识别、危险及时预警(9月30日前完成)。(牵头部门:市住房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燃气集团)
12.完善油气管道应急体系。进一步优化应急点分布、事故上报、值班值守及调度管理等工作要求,完善管线应急工作流程,实现与建设、施工单位的协同处置、应急联动;组建应急专家组,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及装备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培训,提升应急能力。(牵头部门: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住建、发改等部门,市燃气集团、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各建设主体单位)
(四)严厉查处惩戒涉油气管道违法行为
1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大油气管道第三方工地执法检查频次,将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和巡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6个100%”“四个一”落实情况;发现责任主体不落实油气管道保护要求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在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控制范围进行野蛮施工、破坏油气管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制止,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牵头部门:市住房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住建、发改、交通、城管、水务部门,协助单位:市燃气集团、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14.加大“两法衔接”力度。落实涉油气管道保护“两法衔接”工作,针对未签署《涉动土作业确认表》擅自动土的;或者野蛮施工挖破油气管道的,公安部门接警后要立即介入,涉嫌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法立案并及时对涉事主体采取强制措施,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市公安局、住房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住建、发改、交通、城管、水务部门,协助单位:市燃气集团、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15.推动城镇燃气管道保护立法工作。推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同步研究修订《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2022年6月前完成草案起草工作,拓展追究责任主体范围,将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等责任主体,均纳入追责惩戒范围,增大行政处罚金额的幅度,限制相关从业人员从业、吊销特种机械操作证等,强化惩戒效果,提升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协助单位:各区住建部门、市燃气集团)
(五)系统落实管道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16.全面开展城镇燃气管道风险评估。对全市城镇燃气管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重点评估管道本体安全、地质灾害对管道影响、杂散电流对管道影响、第三方工地管控等内容,辨识各类风险,绘制管网风险图,按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控(2021年12月前完成)。(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协助单位:各区住建部门、市燃气集团)
17.全面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体检。开展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体检,建立油气长输管道单位安全管理评价体系,全面掌握各油气长输管道完整性管理、高后果区管理、地质灾害、非法占压等基本情况,科学实施油气长输管道健康状况排名机制,打造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标杆单位(2021年12月前完成)。(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发改等部门、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领导关于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对油气管线安全事故“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推动,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全面推动各项工作。
(二)成立专班,强化责任落实。各区要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住建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的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专班,专门负责辖区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推动“四个一”、“6个100%”等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到位,全力做好辖区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三)加强督导,严肃问效问责。各区要成立油气管道保护专项督导检查小组,对项目监管部门、区住建、发改、油气管道运营企业、建设主体等单位管道保护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油气管道保护职责落实不到位、不彻底、走过场的单位,进行约谈和通报。
(四)加强联络,及时如实报送信息。各区住建、发改等部门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城镇燃气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开展情况(附件3,内容应包括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举措等),并自9月开始,每月26日前分别报市住房建设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任务牵头部门指定一名专员负责工作材料报送工作,并于9月3日前将相关人员信息(附件4)分别报市住房建设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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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城镇燃气管道周边建设工程涉动土作业确认表
附件2:油气长输管道周边建设工程涉动土作业确认表
附件3:工作总结
附件4:联系人信息
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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