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某地
相关人员在对某钢铁有限公司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
发现该公司2022年
新上岗的27名从业人员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记录
均是在入厂的同一天时间内
完成了72学时以上的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经立案调查,该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该地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玖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培训走形式
会导致一些安全技能不足的
从业人员进入有关岗位
对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因此,相关部门对这类行为
一律严抓严惩
● 执法案例一
2021年11月4日,江苏某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地一家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地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七)项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575万元的行政处罚。
● 执法案例二
2022年2月22日,辽宁某地应急管理局对一家安全咨询服务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1.抽查2021年6月22日培训教学记录,该次对20人低压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未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内容、学时不符合要求,无实际操作培训记录;2.该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配置专职教师;3.该培训机构现培训教室不足120平方米;4.教学用计算机台数不足30台。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地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执法案例三
2月17日,江苏某地某镇根据人社部门推送的工伤申报单位信息,研判分析后组织对一家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一线操作工潘某违反车床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根手指被砸伤,经调查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潘某安全教育培训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该镇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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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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