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12-07 16:50:15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

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28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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