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说法⑫ 堵塞疏散通道的“代价”

2024-02-28 10: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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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2023年10月,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车间内疏散通道(通向电梯前室和楼梯间,疏散门上方安装有标志指示灯)被货物堆放占用(实测宽度0.65米,不足1.1米),致使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不符合“不应小于1.1m”的国标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向该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3年11月,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该企业已全部整改完毕。



处罚情况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疏散通道被货物堆放占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2条第2款规定。


2024年1月,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5条第2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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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4 3 :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法 条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来源:龙岗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