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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2024年3月,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宿舍一楼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白电油),重量约100公斤,立即通知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并送检。经过第三方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抽样送检样品为危险化学品,未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3月18日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2024年4月,经现场复查宿舍一楼危化品已经放置在危险化学品仓库中,复查合格。
处罚情况

深圳市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舍一楼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0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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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来源:龙岗区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