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多人被开“罚单”!电动自行车千万别再这么停放……
2021-09-27 10:42:51 罗湖


2021年9月20日晚,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在龙岗区开展消防夜查行动时,发现平湖街道任屋新村8号1楼有电动自行车入室充电的违法行为,依照《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予以电动自行车车主余某200元的处罚,并要求责令整改。

9月11日,深圳市龙岗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多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放设施建设”联合执法行动,在执法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金井路56号居安公馆某户存在室内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的行为,该住户行为违反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8月28日12时许,南山区南油B区某房间内,有一部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8月29日,南山警方依照《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杨某华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8月24日凌晨,张某蓉把电动自行车电池拿到罗湖区翠园街的住所充电,没过多久电动自行车电池开始爆燃,随后消防员到场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车主张某蓉被公安机关给予2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5日20时许,王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龙华区观澜街道惠民一路的家中充电,8月6日02时许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自燃,引发起火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王某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深圳消防再次提醒:
请勿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
在建筑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等地方
放置或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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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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