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条 | |
| |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1、靠近易燃物之处:建筑结构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业点10m以内。 2、开口: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10m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内的隐蔽空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 3、金属墙壁: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2条 | |
| | 操作者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切割。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3条第二款 | |
| | 焊接及切割应在为减少火灾隐患而设计、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时,必须经检查、核准。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2条 | |
| | 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2条 | |
| | 在焊接及切割作业所产生的烟尘、气体、弧光、火花、电击、热、辐射及噪声可能导致危害的地方,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警告标志使人们对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条 | |
| | 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条 | |
| | 在准许操作的地方、焊接场所,必要时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形成焊接隔间。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4条 | |
| | 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选择防护用品。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
| | 强光作业可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1、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2、焊接面罩;3、焊接手套;4、焊接防护鞋;5、焊接防护服;6、白帆布类隔热服。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第6.1条 | |
| |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
| |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
| |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1、有条件时,首先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区进行焊接; 2、工件不可移时,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移至安全位置; 3、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 | |
| | 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1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