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近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通报了多起相关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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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997.7kg);
封堵 C 栋三楼两侧通往逃生天面的安全疏散楼道出口(2 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处);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处);
使用危险化学品(氢气、氧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840kg)。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2021年7月20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五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 5.5万元、罚款2万元、罚款4.8万元、罚款1.5万元、罚款1万元,合并处以罚款1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配电柜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
2021年6月11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配电柜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中第 4.2.3 条表 2 2-7 的规定;
两台激光切割机安全防护门未安装联锁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 5.6.3.2 条的规定;
焊接岗位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9月8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万元、罚款2万元、罚款2万元,合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1年7月1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宇星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电蒸气机安全附件压力表 5 套);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员工5 人);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台冷冻机,1台拉丝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万元、罚款1万元、罚款2.5万元,合并处以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蓄水池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2021年4月27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联社区排榜路7号工业园区(系深圳市富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该工业园区的A 栋(四层生产车间)、B栋(五层生产车间)两栋厂房分别出租给12家企业(已提供企业清单及4份租赁合同)用于生产,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该工业园区B 栋楼顶蓄水池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
任何被遗漏的安全细节
都可能引发人员伤亡的悲剧

应如何正确设置安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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