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2022-08-29 14:21:3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现节选《条例》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部分。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经辨识存在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并在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警示标志。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监测等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风险情况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装备;


  (三)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


  (四)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涂装、危险物品装卸、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相邻单位以及所属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在进行危险作业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前,应当将危险作业或者项目工程可能存在的影响相互告知,并接受监督和咨询,必要时应当配合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但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相邻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




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罗湖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