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去山东青岛三标山北坡挖野菜,扔未熄灭的烟头引燃山上林木杂草,因风势较大引发三标山大火。害怕被发现,男子骑摩托车逃离现场。11月3日下午,青岛三标山着火一案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崂山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因失火罪被告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普法知识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明确规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烧荒造成火灾,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