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山东东营市一企业培训试卷笔迹相同被曝光
案例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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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
9月,四川省眉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新上岗的27名从业人员《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记录均是在入厂的同一天时间内完成了72学时以上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经立案调查,该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的行为,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9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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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市
6月,山东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被处罚的10家企业予以公开曝光,问题都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0家企业共被处以18.6万元罚款。
案例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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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
案例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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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市
案例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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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市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对某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
抽查2021年调岗人员“秦翠芳”安全教育培训档案,“2020年11月、2021年2月”两次安全培训的讲师均为“李林”,查阅“李林”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入职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毕业时间为2017年),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5条“培训教育管理”9中“安全培训教师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的要求。
抽查“秦翠芳”安全教育培训档案,2021年4月29日调岗前记录显示自2021年4月21日至28日,接受车间级安全培训36学时、接受班组级安全培训24学时,培训教师均为张新勇,不符合实际情况。
案例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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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
案例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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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市
5月14日,江苏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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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市
案例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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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
2020年7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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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
2020年7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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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应急管理部
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

本次专项整治
针对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
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
主要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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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整治:
安全培训机构不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
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甚至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不按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不严格,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实施培训,不按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NO.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NO.2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