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为某高速路段承包方提供压路机及操作员以进行“石粉压实”作业的压路机所有人。周某并没有压路机操作证,而赵某明知这一情况,仍然聘请周某作为操作员。
2019年3月某日,周某首次操作压路机在工区作业,正当他准备完成高速右线水稳路面石粉压实作业时,压路机突然刹车失灵,周某无法制动压路机,同时由于他缺乏驾驶经验,无法将压路机转向,最终导致压路机向前滚动将另一正在附近施工的被害人当场碾压身亡。
赵某、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生产、作业中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据此罗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赵某、周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贾某是某装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严某是该公司厂长。2019年3月,公司承包了某处楼盘项目的屋面局部采光天井钢化玻璃雨棚工程,并指定了严某为施工安全负责人。
2019年5月某日,贾某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安排施工队进行高空作业。期间,一名施工人员因未系安全带,不慎失足掉落2楼采光井内致死。
本案中,贾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作为施工安全负责人,均未履行好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罗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贾某、严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使用规则来佩戴、使用。

2020年7月,陕西铜川某矿业公司采区矿长张某组织夜班人员进入老采空区下方进行土方回填,回填施工过程中,在雨水浸润的作用下,边坡稳定性降低,而挖掘机的震动也加速了处于不稳定状态土体的滑动,结果发生土体坍塌,造成正在施工的三人被埋身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万余元。
经调查,张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力,对作业现场风险隐患研判不足,在未对矿山土体边坡采取有效的检测和防范措施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夜间违规进入老采空区进行土方回填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事后张某被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并被依法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作为劳动者,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同时,也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只有起点,而永远没有终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理念,主动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贯穿到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安全隐患、危险苗头要抓早抓小,决不能听而任之,否则,铸成大错,则悔之晚矣!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