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一)

2021-10-14 10:40:51 

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

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 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深盐)应急罚〔2020〕X号                                

执法事项: 对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行为的处罚                                          

二、案例正文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3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开展涉氨制冷专项检查,对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台账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涉氨制冷工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时,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机房监控室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压力不足,处于不适用状态,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盐)应急责改〔2020 〕XXX号,要求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6月12日,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深盐)应急告〔2020〕XX 号,该公司法人李某某拒绝签收执法文书。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邀请社区、街道等工作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留置送达至该公司办公室;6月15日,该公司提交《深圳市XX冷库制冷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技术方案》、《制冷工艺设计说明(三)(安全设施专篇)》及陈述申辩意见书。6月18日,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企管中心主任陈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研究,1.该公司涉氨制冷工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时,只编制《制冷工艺设计说明(三)(安全设施专篇)》,未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依据;2.建设项目概述;3.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4.建筑及场地布置;5. 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8.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9.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10.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1.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二)和(十三)项的规定;2.机房监控室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压力不足,处于不适用状态,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6月22日,盐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件召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会议决定采纳XX公司在陈述申辩时补充提交的证据《深圳市XX冷库制冷系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技术方案》、《制冷工艺设计说明(三)(安全设施专篇)》,认定该公司有相关的安全设施设计,但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不完整,建议此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会议保留了原先对“机房监控室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压力不足,处于不适用状态”的处罚意见,维持罚款金额。6月30日,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盐)应急罚〔2020〕X号。

(二)处理结果

2020年6月30日,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52号)的规定,对深圳市XX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2020年7月8日履行缴纳罚款15000元的义务,案件已经办理终结。

三、案例评析

该案属以往执法实践中罕有涉及的新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且彰显了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法理念。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是一种自给开放式空气呼吸器,主要适用于消防、化工等处,使消防员或抢险救护人员能够在充满浓烟、毒气等恶劣环境下安全地进行灭火、抢险救灾和救护工作。应急装备是包括一些设备和设施,如消防泵、空气呼吸器等。在本案中,该单位机房监控室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不足,其实质属于未能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违法行为,在以往执法实践中罕有查处记录本案的成功查处,充分体现出执法人员较强的执法敏锐性和较高的执法素养。且案件办理过程中能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立案时认定的“涉氨制冷工艺改造项目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原认定有误,主动加以纠正,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送达是行政处罚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程序,送达的目的是告诉受送达人一定的事项,使其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就一般当事人而言,不会拒收所送达的文书,执法员采取的送达方式一般为直接送达。在执法过程中确有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的现象存在,这时就有必要采取留置送达方式,而留置送达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送达方式也正因为留置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在本案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执法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邀请社区、街道等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在文书送达回执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事由和日期,并有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充分体现了执法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