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视频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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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没听错!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最高罚款将可达......1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大
发生安全事故
不仅会受到罚款处罚
若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
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应该更加明确自身的职责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
如果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甚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带着问题来了解几个违法处罚案例

▶ 2022年4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信访投诉称珠海某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4月12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插件车间40余人作业,有一处安全出口被货架封堵等问题。
该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直接负责企业安全巡查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该问题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排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按程序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5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22年2月16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排镇某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其生产车间、中间仓库、露天堆场堆放标有“易燃”标志的各类树脂、乙酯等化学溶剂,对储存的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禹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提供任何检查记录,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禹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的2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禹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21年12月1日,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深圳市铭连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
在该起事故中,深圳市铭连电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系统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设备防护装置失效和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2001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41863.93元(肆万壹仟捌佰陆拾叁元玖角叁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上一年2020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王某某 2020年税后年收入为人民币拾万肆仟陆佰伍拾玖元捌角叁分(104659.83 元))。
▶ 2021年11月16 日,沙井街道步涌社区同富裕工业园 A-3 北第一栋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 1 人受伤。
在该起事故中,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简某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脱挂区清洗槽操作和打捞挂具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工人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2001项的规定,给予简某某(深圳市全升昌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000元)百分之四十即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
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以及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持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旦发现安全生产隐患
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可拨打12350全国安全举报投诉客服电话
进行举报投诉
也可拨打12345市长热线
向相关部门反馈意见
资料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学习强安
一审:曾瑜梅
二审:杨瑞
三审:汤宇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