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伤亡事故,企业负责人被判刑,只因没有……

2023-09-04 12:00:46 

生产经营单位

一旦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

会面临什么处罚?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案例


2019年12月4日7时32分,浏阳市澄潭江镇达坪村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石下工区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另有4人受轻微伤,石下工区5栋工房全部损毁,另有工区内19栋工房和厂外周边323间(栋)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944.6万元



爆炸发生原因是,13号工房作业人员将一个装有“彩雷”药饼的实底塑料筐搬出工房时,因药饼与筐内残留药物摩擦起火,引燃药饼引火线和尾药后,引爆筐内“彩雷”药饼和周边药饼。


  


经调查发现,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法人代表没有认真履职,实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


最终,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碧溪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石下工区负责人杨某等10名企业工作人员因涉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未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

难辞其咎


其次

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管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的

如发生事故也将面临相应处罚


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一)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而言之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

我们更应该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加大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

提高其违法成本

才能更好地保障

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2年9月1日

深圳正式实施了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

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条例》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明确拓展社会监督方式等


除此以外还有规定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在特区范围内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具体讲了什么?

在实施一周年之际 

本期《深安大家谈》

深小应邀请了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

李国庆博士

为大家详细讲解

敬请期待!


直播预告


直播主题

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解读


直播时间

2023年9月8日(星期五)

15:00-16:00


主讲人

李国庆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  法学博士


主要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关要求;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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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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