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具体包括: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以上为生产经营单位通常所指“高处作业”。检查、检测人员对环保设备进行检测等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的具体规定。
根据《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规定的培训考核内容中,包含了登高安全用具及其使用、架空线路安装、登杆作业基本技能等。在上述范围内作业,可不用重复取高处作业证。
另,《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中不包含“高处作业”的培训考核内容,“电焊工”(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在高处作业时仍需要持有高处作业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中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因此,“登高架设作业证”与“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证”是两种高处作业操作证,不可以互相替代,要分别取证。
2022年3月份生产的安全带,如果不存在GB 6095-2021附录C表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可以在使用期限内继续使用。
电工如果从事高处的用电方面的安装、维护,不需要取高处作业证,因为电工在培训中已包含了高处作业的培训。
按照《特种作业目录》要求,如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需要按相关规定申请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不需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括:
(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上述情形不在规定范围之内。
冶金行业实施2米以上登高作业,作业人数未进行特殊要求。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在同一作业平台的同时作业人数,要从平台的安全可靠性及作业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确定。
住建部门要求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内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的,需取高处作业吊篮拆卸安装工特种作业证,未对其他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求取高处作业证。在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外从事高处作业的应按照安监总局30号令的要求取高处作业证。
按照《特种作业目录》规定,高处作业主要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是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是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如果常规作业不是《特种作业目录》中规定的高处作业种类,不需要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根据《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的培训考核内容中,包含了登高安全用具及其使用、架空线路安装、登杆作业基本技能等。在上述范围内作业,可不用重复取高处作业证。另,《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中不包含“高处作业”的培训考核内容,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仍需要取高处作业证。
不需要。但需要对高处作业进行风险管控,作业前开展工作危害分析、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许可实施作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括:
(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上述作业情形不在规定范围之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审:曾瑜梅
二审:蒋华
三审:汤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