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驾”莫再驾,再驾必严惩!

2024-03-21 1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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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驾:
驾驶人由于醉驾、驾照过期、记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


由于侥幸心理作祟
部分“失驾”人员
继续违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在无视法律的同时
也给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埋下隐患

近期,深圳交警查获两宗
“失驾”仍再驾的违法行为

并依法作出处罚





案例一

3月4日,深圳交警根据线索摸排锁定一辆粤B号牌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存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车上路的情况。随后,坪山交警迅速反应,对车辆实施布控追踪,在短短几分钟内成功截获嫌疑车辆及驾驶人。


经现场深入调查核实,该车驾驶员谢某2023年1月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然而,他在明知驾照已吊销的情况下仍违法驾驶车辆上路。


在证据面前,谢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最终,执法民警对谢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其驾驶证吊销期间驾车的严重危害和后果,并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在吊销驾驶证期间内还敢开车
实在是太猖狂!
无独有偶,另一位驾驶员
因醉驾在2022年被吊销驾驶证
在吊销期间仍选择驾车上路
最终被警方发现并查获


案例二
3月6日,坪山交警在工作中再次发现一辆小型轿车驾驶员的驾驶证状态存在异常,随即开展核查,于两小时内成功截获该违法车辆及驾驶员。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驾驶员叶某2022年3月因醉酒驾驶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其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然而,叶某在其驾驶证被吊销后仍心存侥幸,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


在充分确凿的证据面前,叶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最终,执法民警对叶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失驾”仍再驾,危上加危
这种行为十分恶劣
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当“失驾”人员驾车遇到检查时
由于心虚、害怕等情绪
极易出现操作失误
导致事故的发生
01
易引发交通事故
当“失驾”人员作出交通违法行为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02
扰乱交通秩序
“失驾”人员在驾驶时,会在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下做出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正常出行和道路交通秩序。















03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失驾”等同于无证驾驶
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还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广大驾驶员摒弃侥幸心理
持“证”上路,守法出行

深圳交警严查“失驾”的违法行为
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请大家遵守法规,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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