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五)

2023-04-23 14:03:56 
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01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大隐患、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9日,清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和工贸安全股执法人员到清远市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应急预案过期;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3.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4.锅炉热力管道压力表欠缺上限位标识和定检标志;工业管道缺少流向、介质标识;5.锅炉房动力配电柜的可触碰电极无防护,开关无负荷标志,动力配电柜屏前屏后无绝缘防护;锅炉房天然气管道法兰螺栓未上满;大部分行车缺少互感行程开关,停止吊运作业时,吊架未按规定升上或落地放置;压延机、轧辊线轴端无防护;发酵炉采用红外线加热,生产线缺少机台设备外壳重复接地装置;发酵炉、压延线等生产线工作岗位场所地面湿滑,无相应的送风设施;中间仓缺少防溢漏措施,缺少应急处置措施;6.部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无安全警示牌;7.新员工三级培训不足24小时,缺少2022年新员工培训记录。


上述7项违法行为涉及该企业及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两个违法主体,其中企业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第十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清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明,清远市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第十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拟建议对清远市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作出:1.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2.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3.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4.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5.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合计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责任人王某某处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清远市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较多,且违法事实多为一般工贸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其中有限空间的隐患问题危险性较大,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内容之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原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而本案中的王某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却未能有效地组织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有限空间(未辩识轧辊生产线的加热围蔽场所、锅炉炉膛与水箱、除尘系统集尘室与排气管等场所)进行有效辨识。因此,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和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属于一案双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行为,对企业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02


河源市源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河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大型钢构件企业、电气设备设施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3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源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部门对位于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的河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河源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现场作业人员雷某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切割)过期未复审进行焊接作业喷漆室没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主要证据有: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制作并经河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曾某金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


2022年11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河源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业人员雷某和曾某金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并由雷某、曾某金签名确认,证明现场作业人员雷某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切割)过期未复审进行焊接作业和河源某实业有限公司喷漆室没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处理结果 


主要证据有:1.《营业证照》1份;2.《现场检查记录》1份;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相片》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河源某实业有限公司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河源某实业有限公司是辖区内的大型钢构件企业之一,企业存在多个电焊接岗位,部分电焊作业人员未定期进行考核及资格审查,该公司以员工已熟练掌握电焊工作为由,并未在意员工操作证书是否存在过期的情况,未履行好企业相关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松懈。河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员工雷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违法行为未提出异议。源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法律适用上,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该案例起到了当事人自愿履行缴纳行政罚款义务的认知的执法效果,对类似案件可资借鉴。


一审:孟月

二审:蒋华

三审:汤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