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违规作业高坠死亡,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一宗高坠亡人事故案例!

2024-04-07 15: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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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

工业企业、工业园区高处作业事故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

近三年发生的高处作业事故案例

进行曝光

警示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天花板违规作业高坠事故

案情摘要

2022年6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3栋2楼装修工地,外来施工人员李某柏进入天花板内安装电线时不慎压塌天花板后坠落到地面死亡。

事故原因

(1)班组长冯某违章指挥作业工人进入不可上人的天花板内作业。


(2)工人李某柏安全意识不足,在未采取防高处坠落的防护措施且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冒险登上不可上人的天花板作业。

责任认定及处理

(一)事故责任单位

1. 富某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违法承包装修装饰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汇某公司(实际负责人贺某洪)未认真审核富某公司的施工资质,违法将涉事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的富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承担违法发包责任,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 富某公司主要负责人司某明知公司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仍违法承包装修装饰工程,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已将司某涉嫌犯罪的相关资料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2. 冯某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已将冯某勇涉嫌犯罪的相关资料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3. 李某柏安全意识不足,在未采取防高处坠落的防护措施和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冒险登上不可上人的天花板作业,不慎压塌天花板观察口盖板坠落至二楼地面引发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第5.4.4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安全提示

高空作业如何做好安全措施

这几大“法宝”祝你一臂之力

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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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法宝”


安全帽——“护头法宝”

1.要选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帽。

2.佩戴安全帽可防止或减轻人的头部受到外力伤害

3.佩戴时,先检查外壳是否破损,帽带是否齐全,如果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更换

4.正确佩戴安全帽,调整好帽箍,系好帽带。


安全带——“防掉法宝

1.在2米及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2.使用中,要挂在牢固的地方,保证安全。

3.高挂低用,防止摆动,避免被割断。

4.选用合格的安全带,并保证在其使用有效期内,严禁打结、续接使用。

5.在无法直接挂设安全带的地方,应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

安全网——“兜底法宝

1.要选用有合格证的安全网。

2.安全网若破损、老化应及时更换

3.安全网与架体连接不宜绷得太紧,系结点要沿边分布均匀、绑牢

4.立网不得作为平网使用。

安全梯——“攀登法宝”

1.使用前要检查梯子是否有破损处

2.梯子上的支点要坚固,下支点要安装防滑梯脚

3.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爬时的总重量

4.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5.使用梯子时,一定要有人在旁看护

6.严禁使用简易木梯,无防滑梯脚、金属撑杆的铝梯进行登高作业;

其他安全装备

手套:应选择防滑手套,使用前检查手套是否破裂,保证安全。

防滑胶鞋:高空作业人员严禁穿硬塑料底等易滑鞋、高跟鞋等,应穿戴合格的软底防滑胶鞋。

高空作业绳:工作绳、柔型导轨、工作短绳必须同时配套使用,不允许有接头,不应使用丙纶纤维材质,且工作绳与柔型导轨不许使用同一挂点装置。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及从业人员:

高处作业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

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提示来源 | 湖北应急管理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