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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通道”事关企业正常运行
以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不容忽视!
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
如果被堵塞或占用
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案例1
2023年11月20日,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

火灾事故原因为:天天润公司在生产期间,大车间花捻车间5号花捻机西面北部牵伸机构运转中组件摩擦产生高温,引燃棉纤维、毛絮及腈纶纤维等可燃物;火势通过北侧相连的二层违章建筑迅速蔓延至库房,大火产生的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充塞了建筑及疏散楼梯间;天天润公司未及时组织库房内四层车间员工疏散撤离,加之室外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被锁闭,导致7名员工遇难。
案例2
2022年11月21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4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311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伤亡人员均为尚鑫公司员工,火灾发生时,该公司被困人员因平时未经演练,在不知道可以通过室外楼梯逃生的情况下,撬开了分隔铁皮进去隔壁靓贝尔制衣厂,但又被浓烟困住,不幸遇难。
案例3

2022年1月23日,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一奶茶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41.6015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作为起火建筑总承租方和转租方,佛冈县居尚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有关部门审批报备,擅自施工改建,转租后改变了平面布置,二层、三层西南角疏散出口被占用,其他企业员工不熟悉该逃生路线,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疏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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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应急管理部、坪山区应急管理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