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危险因素设备未张贴警示标志!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一起典型执法案例!

2024-09-02 15: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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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4年3月11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 1 层空压机房储气罐(简单压力容器)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共 2 处)。

处理结果

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改进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

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