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一宗典型执法案例!

2024-10-10 14: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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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4年3月28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办公室内存放硅胶溶剂的化学品,储存量7桶,每桶重量7.5KG,重量52.5KG;铁氟龙溶剂的化学品(HDX6000-1),储存量2桶,每桶重量7.5KG,重量15KG,重量共67.5KG,共2种化学品)。

处理结果

该单位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改进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

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