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销售危险化学品!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曝光一宗典型执法案例!

2025-04-16 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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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深圳市某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24年5月11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行为: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单位以纯贸易经营的形式,自2024年4月16日至5月11日,销售危险化学品硼酸(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609),超出深圳市某润滑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许可范围。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改进完善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

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