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载“学习强安”APP,关注宝安号
2021年8月17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松岗街道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电子雾化液、香精香料、生物制品等)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违规购买剧毒化学品烟碱(两瓶,共计20KG)”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一、案件处理情况
经查明,涉事快递包装盒上未标明任何剧毒危险品标志。此外,因涉案企业将前述烟碱(尼古丁)投入生产使用时未在分装器皿上张贴安全技术说明书,导致员工在作业使用过程及执法人员检查过程均未使用相应劳动防护用品,期间存在极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过调查取证后,宝安区应急管理局认为,涉案企业“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违规购买剧毒化学品”,其上游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均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随即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深度解读
(一)生产经营单位采购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应取得相应许可或证明文件,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数量、危险特性等情况合理设置储存场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前述企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即企业未经许可,不得非法买卖剧毒化学品。此外,《条例》还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应当根据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设备。因此,企业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后,应当根据使用数量及其危险特性合理设置储存场所,并依法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应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监察或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告知其违法后果进行警示教育,使企业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和行政处罚的严肃性,暂不予处罚或适用简易程序从轻处罚。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方向,调整监管重点,加强对散、乱、污、危等安全隐患较多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等几类企业的执法处罚力度,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争取达到“大案要案惩戒一批、警示教育震慑一片”的行政执法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