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应急】致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一封信

2022-06-02 1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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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一封信

全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6月16日为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被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那么,“第一责任人”是谁?要履行哪些责任?职责落实不到位,将面临哪些处罚?……这些,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您都了解吗?

      安全生产是对生命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对社会的庄严承诺。当前,我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管理责任弱化问题依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此,我们向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发出倡议: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提高站位,增强责任意识

      安全生产牵一发动全身,关系社会大局稳定、关系职工的生命安全、关系企业的发展大计,是对人性和良知的考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有政治敏感性,算清安全生产政治账、经济账、亲情账、自由账和声誉账,要以对全体员工、对全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负责并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从近些年我区生产安全事故来看,事故发生普遍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侥幸麻痹、安全培训教育走过场、安全管理制度、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诸多问题,务必认真吸取教训。

第一责任人是谁?


《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第一责任人的说法,体现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

  二、严守法规,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责任决定一切。企业要着力在构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履行安全职责落实责任上下功夫,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人,真正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做到安全管理“零距离”、隐患排查“零盲区”,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推进企业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自我管理转变。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事故发生,将首先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将被追究刑事和行政两方面法律责任。

      请您牢记自己的这7项职责:责任、制度、培训、投入、隐患、预案、报告

第一责任人要履行哪些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如果不落实这7项职责,第一责任人将面临哪些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全员参与,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人命关天的事拖不得、等不得、马虎不得。企业要全面梳理分析影响和制约本单位安全发展的问题和不足,聚焦目标查薄弱、补短板,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设施风险防范,不断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真正把风险隐患解决在未发之时、成灾之前。要督促每一位员工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岗位安全知识技能,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作业,坚决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宝安区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已经火热开启,请全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积极参与其中,主动承诺,广泛动员一线员工参与到“我是安全生产吹哨人”、“拍下身边的隐患”等活动来,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宣传氛围。衷心感谢您和全体员工为宝安区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付出的辛勤努力!祝企业安全发展、员工平安幸福!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