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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典型案例
(深圳市长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长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洗手间内存放6桶疑似危险化学品(酒精2桶,共计34.05kg;白电油4桶,共计29kg;总计数量为63.05kg),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4桶白电油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828条目的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该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法给予该单位人民币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宝安应急提醒辖区企业高度重视,从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及人员安全培训等方面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法律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来源 | 福永街道应急管理办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