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应急】高坠死亡事故,破坏现场作伪证!罚款超400万元!

2022-11-02 15: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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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某大学校园建设项目体育中心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某未按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A公司在事故现场临时增设防护网、在事故调查中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涉事工程项目施工单位A公司及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罚款总金额超过400万元;另有2名相关责任人因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该起事故案为广州市近年来首宗调查处理的涉及迟报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等违法行为的案件,也是自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广州市对同类案由实施行政处罚金额最高的案件。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司负责人这种

破坏现场和伪造证据的行为固然恼人

事前没有督促工人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更为可恶!

高处坠落是一种亡人率极高的事故!

如果防护措施不到位

可能1米多高就能带走一条人命


8月27日,某工地疑似违规作业,一工人从高处坠落到地面,伤势严重。从视频可以看出,坠落的高度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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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安全生产网、广州应急管理、北京应急管理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