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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
5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64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其中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这些新规实施首日“第一案”
供企业学习
以案为鉴
1
杭州市萧山区
5月15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一厂多租)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除自用外,将部分厂房出租给3家公司。

经查,在其厂房5楼发现有员工住宿“三合一”现象,承租的3家单位也分别存在易燃液体周边堆放可燃物、电线私拉乱接未规范穿管、部分区域无安全出口等隐患问题,厂房内安全管理情况十分混乱。而作为出租方的杭州某纺织公司忽视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发现安全问题后也没有及时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纺织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并立案查处。
2
丽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5月15日,丽水经开区综合执法部执法人员在辖区某轴承公司开展“一厂多租”检查行动。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租赁企业及宗地企业负责人,发现该轴承公司作为厂房出租单位,在与租赁企业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对租赁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涉嫌违法。

综合执法部随即对该轴承公司下发文书,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3
浙江省武义县
5月15日,武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天戈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一厂多租)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除自用外,将部分厂房出租给4家公司。

经查,在其厂房3楼发现有“三合一”现象存在,承租的1家单位存在未落实粉尘(塑粉)清理制度,现场积尘严重,无粉尘清扫制度。而作为出租方的浙江天戈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忽视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发现安全问题后也没有及时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天戈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并立案查处。
判定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判定情形:
(来源《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
具体明确了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
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
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
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来源 | 中国应急管理报、萧山应急管理
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