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一宗典型案例③

2023-06-21 15: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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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对

行刑衔接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案例教训

强化负责人履职尽责、遵法守法

把好安全生产责任关


航站四路某航空公司“6.4”触电死亡事故

案情摘要

2020年6月4日,同某机电公司按照某航空工程通知单安排班组长杨某某和林某某(死者)到涉事楼栋强电井内作业。作业过程中,电工杨某某在未断电的情况下,未制止焊工林某某违规无防护冒险作业,从而导致林某某触电身亡。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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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单位

同某机电公司未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与《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第2015项:“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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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人

1.同某机电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与《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第2001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9550元(伍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工人杨某某作为电工,未按停电计划进行停电作业,未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在低压配电线路上进行不停电的作业时,未制止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林某某在线路和配电设备上作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 工人林某某未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用肩由下往上抬金属线槽时,线槽内侧锋利棱角受较大外力刺穿线槽内电缆绝缘层,造成金属线槽带电,故障电流经人体、进线侧金属线槽形成回路导致触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触电事故是工矿商贸类企业

常见的生产安全事故

每年夏秋季节是触电事故高风险时期

在一些零星工程、小散作业中

由于工程量小、工程造价低

有时会存在现场作业人员掉以轻心

监管人员放松监管的情形

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动图

因设备未接地,导致员工触电身亡


设备电源线未接地、电源线绝缘层破损漏电导致触电事故


检修设备时触电身亡


触摸漏电设备


维修设备时触电身亡


电工检修电气线路触电身亡

安全提示

发现有人触电怎么办?

在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

千万不要直接上手拉拽施救

一定要知道这些用电安全知识

避免遭受意外伤害

防止触电发生!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醒辖区企业:

夏季触电事故高发

作业不可麻痹大意

请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要求

做好安全措施

要以案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

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整理编辑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