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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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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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有哪些?
聚焦三个关键,即关键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关键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关键环节(特殊作业、双重预防、报警联锁等),明确了29项重点执法检查内容,分为基础类24项与高危细分领域类5项。
基础类24项:针对所有企业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抓住重点人和重点环节。
高危细分领域类5项:针对近年来全国开展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重点工艺和品种。
其中基础类涵盖了六个方面
需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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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人的管理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以及第一责任人应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如实开展安全风险承诺公告;
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岗位操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及学历等内容。
2
关于设备设施管理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管线(包括管件)管理运行和安全联锁等内容;
油气储罐异常运行和变更储存介质等;
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现场感知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3
关于变更管理
企业在主要负责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关键设备方面发生变更时的安全风险管控。
4
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运行、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和紧急切断功能、安全仪表系统配备等方面。
5
关于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实现自动化控制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措施落实等内容。
6
关于重大隐患
人员密集场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危险化工工艺装置自动化控制、爆炸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特殊作业、危险化学品储存等10个方面可能判定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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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哪些?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Q5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第二章 包保责任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四)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五)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
(三)对于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限值标准的重大危险源,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直至风险满足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四)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六)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
(三)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四)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有关要求,向社会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在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承诺内容中增加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能够及时推送给对应的安全包保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进行监测监控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并及时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安全包保,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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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中国应急管理报新媒体中心、四川绵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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