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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亮点
《条例》修订亮点
• 压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突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
• 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监管
• 根据行业规模实行差异化管理
• 推行构建双重预防体系
• 丰富监管手段
• 加强社会共治
•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调查程序
• 增设违法行为的罚则
亮点二 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入法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 一是制定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二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
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要求
•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 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 制定的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和平台算法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范事故发生
• 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2.明确“人”和“机构”设置责任
• 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总监
• 注册安全工程师
新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Part.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 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教育: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投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预防:督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 演练: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 救援: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 报告: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Part.2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 对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
•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 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 对拟奖惩和调整职务的从业人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意见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Part.3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建筑施工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
(3)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危险物品废弃处置、船舶修造单位
(4)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制造、电力、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5)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专职/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Part.4
注册安全工程师
•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
• 矿山
• 金属冶炼单位
• 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 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和危险源辨识、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督促本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安全生产考核
3.细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Part.1
安全生产相关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
Part.2
复工复产、离岗换岗教育培训
• 内容:在复工复产前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避险措施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对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复工复产的
• 内容: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对象: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Part.3
明确培训费用承担主体及培训报告义务
•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者指派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承担培训费用。
• 安全培训机构
(1)培训对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Part.4
特种人员专门安全作业培训
• 基本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培训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作业培训,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按照国家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
• 委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应当选择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
Part.5
劳务派遣人员、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对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对中等职业(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与学校、劳务派遣单位
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需承担责任、予以保证。
5.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 基本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主体工程。
• 报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报批时,需要由项目投资部门批准的项目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的论证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6.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 施工要求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新增了工艺、设备与源头预防的规定
(1)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
(2)及时淘汰国家和省规定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
(4)鼓励其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7.修改危险警示与告知的规定
•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警 示 标 志,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有 害 因 素,防 范 措 施,应 急 措 施。
• 危险警示设置区域: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8.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时监测预警重大危险源、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部位等的安全风险,实时、准确、完整报送数据:
(1)安全生产基础情况数据;
(2)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数据;
(3)重点部位和重点工艺装置感知数据;
(4)安全生产视频监控和监测预警数据。
•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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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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