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解读
★ 目 录 ★
一 | 《条例》概述 |
二 | 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相关落实要求 |
三 | 违反安全管理规范危及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
一
《条例》概述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由第四、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共13条)组成。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义务
主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的主要义务为落实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主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义务
主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软实力建设
关于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任职、能力要求规定。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危险作业要求
主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爆破等危险作业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第四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联动机制建设
主要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相关安全生产协同联动机制。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情权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规定其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安全义务
主要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区域和场所的安全责任。
二
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及相关落实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义务
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的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管人员
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
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
《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经辨识存在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并在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警示标志。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监测等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共7章,4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行业风险管控、区域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监督管理、附则。
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爆破等危险作业相关求
《条例》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装备;
(三)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
(四)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涂装、危险物品装卸、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建立相关安全生产协同联动机制
其他方面
三
违反安全管理规范危及
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危险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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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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