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1日
江苏省泰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
在一酒店装修改造过程中
一吊重约1吨的石材
从2.3米高空掉落到地面破碎
碎石块飞溅
造成1人被砸身亡
近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1
7月11日,张某联系缪某红到施工工地吊运石材,同时在现场的还有旭昌装饰施工人员沈某根、徐某喜、徐某、夏某龙和2名女工。上午,缪某红在凯尔特公司南侧吊运石材。下午,张某安排缪某红到凯尔特公司东侧吊运,2名女工在汽车吊旁负责石材穿扎吊绳并挂钩,张某和沈某根等4名男工在楼顶负责卸下吊钩并堆放整齐。
2
14时左右,缪某红将石材(每块石材长约90cm、宽约60cm,一吊石材重约1t)吊至楼顶,张某跨站在小屋正中间人字形木梯上(此时徐某、夏某龙分别扶着木梯南北两端,徐某喜站在夏某龙后侧,沈某根站在徐某右侧),一边通过放在屋面钢梁上手机指挥缪某红,一边用手调整石材吊放位置。
3
当石材吊至屋顶离地面约2.6m高时,石材底部碰到屋面钢梁,张某大声叫“停”,此时吊臂未能立即停下,石材搁住钢梁发生倾斜失去平衡,随即捆扎石材的塑料绳崩断,石材掉落到地面破碎,碎石块飞溅,砸到沈某根,沈某根向东仰倒在木梯南侧。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旭昌装饰组织吊装作业前未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未对吊装现场环境进行确认,石材搁到屋面横梁,导致石材从高处坠落,未充分考虑各种危险因素、实际的作业空间环境和地面或基础的适用性等;当作业地点存在或出现不适宜作业的环境情况时,未停止作业。
间接原因
1.凯尔特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旭昌装饰,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旭昌装饰无资质承揽装修装饰工程;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3.旭昌装饰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相关规定,未编制相关制度和起重作业计划,未考虑和消除起吊作业过程中相关人员站在载荷的危险因素。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凯尔特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旭昌装饰,无资质承揽装修装饰工程;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和起重作业计划;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张某,旭昌装饰现场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起吊作业过程中,未禁止与起吊无关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吊装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
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伤害事故
↓↓↓
吊装作业过程中
不安全站位是事故发生的常见原因
以下行为都是不安全站位
属于违章行为
↓↓↓
吊装作业时站在吊物下方
靠近或将身体任意部位伸入起吊设备3米范围内及其运动趋势方向
处于机械设备运转区域
装卸车时站在工作区域或视野盲区
为了减少事故
防止悲剧发生
请牢记吊装安全操作“十不吊”!
↓↓↓
01
歪拉斜挂不吊
02
超载不吊
03
吊物捆扎不牢不吊
04
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05
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06
吊物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体不吊
07
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08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09
吊物重量不明、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10
六级以上大风或超过六级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吊
来源: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中国安全生产网、应急管理部、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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