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租房发生燃气火灾
房东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房客能否要求房东赔偿?
请看下面这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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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徐某承租了晋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受损。
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十几年未更换;事故发生前,徐某亦向晋某反映过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燃气灶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晋某作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故晋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
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表示,涉火灾事故案件存在责任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损害后果严重、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等特点,法院需要在房屋租赁及管理、电器、燃气等操作合规性问题编织出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框架内,确定责任主体,落实法律责任。
本案中,承租方缺乏安全意识,出租方提供的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双方均应当对火灾承担责任。
房东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
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
房子绝对不是“一租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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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雷区可别踩!
用火安全
风险规避:
使用炭火、液化气等燃料明火做饭的厨房与其他房间、人员疏散通道要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做到人走火熄;不卧床吸烟,不乱扔烟头。
用电安全
风险规避:
电器线踞混乱电器线路敷设要采用金属或阻燃套管保护;不私拉电线,定期检查线路,及时更换老旧电器,不超负荷用电。
用气安全
风险规避:
不私自接装、改装燃气设备;不在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物品;定期检查燃气软管、接头;使用燃气时,要保持通风。
取暖安全
风险规避:
选用质量好的电热取暖器,避免“服役”时间过长,使用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并做到人走电断;明火取暖要选好炉具,注意通风,远离卧室,有条件的要安装一氧化碳探测器,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应急逃生安全
风险规避: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应堆放杂物,安全出口严禁上锁;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设有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的紧急逃生出口。
电动车安全
风险规避:
加强安全意识,设置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严禁在室内充电,严禁在楼梯间、过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隔断阻燃安全
风险规避:
居住出租房与生产经营场所必须采用实体墙分隔,不得开设门窗孔洞;出租屋的内部隔墙、承重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辽宁消防、湖北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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