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28日7时许
广东省深圳市某城中村
一房屋突发火情
起火原因系李某在该房内
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引起火灾
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由于当事人李某
违规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
带入室内充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公安机关对李某给予
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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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下列地点停放、放置或者充电:(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充电的其他地点。
第一百条 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蓄电池,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切勿心存侥幸
自觉做到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不进楼、不入户
不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

来源:深圳消防、福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福田区消防救援局、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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