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这些变动和亮点!企业要注意……

2021-12-30 17:03:21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

是2002年制定的

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

今年是第三次修改

这次修改42条

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有以下几个亮点

比较突出

↓↓↓


亮点一


“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亮点二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要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部门强化监管、齐抓共管、联合惩戒


★ 亮点三


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亮点四


加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违法处罚力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


★ 亮点五


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要求关注员工的身体、心理状态。


★ 亮点六


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要求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施工资质


★ 亮点七


增加了违法行为处罚范围,“隐患入刑”


★ 亮点八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1亿,增加按日计罚,实施联合惩戒。


★ 亮点九


高危行业的强制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亮点十


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和事故整改评估制度,增加了公益诉讼方式,并对各类事故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对于上述亮点中的

“围绕关心关怀从业人员”

这次修法要求

↓ ↓ ↓


● 第41条改为第44条,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 第53条改为第56条,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 第54条改为第57条,增加了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三个必须”原则要求方面

这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通过这些内容来体现

↓ ↓ ↓


首先,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所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其次,明确新兴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这几年,一些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在法律上规定了以后,当不明确的时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第三,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你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


在督促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

《安全生产法》有了以下新的要求

↓ ↓ ↓


这一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建立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第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第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提出

↓ ↓ ↓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还明确了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从第18条改为第21条,新增的要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从第22条改为第25条,新增了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内容。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条款

也有了一些变化

↓ ↓ ↓


第91条改为第94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逾期未改正再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2-5万),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92条改为第95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修改前:30%)的罚款;


②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修改前:40%)的罚款;


③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修改前:60%)的罚款;


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修改前:80%)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条款

又有哪些变化呢?

↓↓↓


主要修改10条


第94条改为第97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5万);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5-10万),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1-2万):(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95条改为第98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逾期未改正的再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2-5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96条改为第99条,增加2项:(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98条改为第101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99条改为第102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增)。


第100条改为第103条,增加: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1条,作为第109条,增加: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1条,作为第112条,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108条改为第113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第109条改为第114条,修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20-50万);(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50-100万);(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100-500万);(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前:500-1000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修改前:1000-2000万)。


对于安全设备方面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有新要求

将第33条改为第36条,增加2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此外,这次修改

对于镇(街)等基层组织

也有具体要求

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


1.关于职责:

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关于救援

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来源:厦门应急管理

声明:本号致力于公益安全宣传,无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文字、图片、视频涉及侵权或违规,请及时告知删除!


1.罚!深圳多家物业被罚!都是因为这个......


2.痛心!升降平台拆除过程中施工平台发生倾斜,3人高坠死亡


3.全国首例!山东省临清市判决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4.【安全日历】金属也可以燃烧吗?


5.充电宝充一夜忘拔,发生爆燃!


6.考试安排!关于2022年上半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7.动图:岁末年初如何把牢安全生产关? “九防”攻略请收好!


8.【安全日历】哪种数据线是安全的?看材质、看规格、看认证标识!


9.香港铜锣湾世贸中心突发大火,超300人被困天台


10.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火灾,深圳一男子被行拘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