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十大典型案例(二)

2022-08-15 16:30:02 


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十大典型案例。“一案双罚”,既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牢牢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上下功夫,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持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8月11日起,我们将典型案例分批整理推出,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希望对推动广大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所帮助。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对某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事故隐患排查;危险物品储存;安全措施;主要负责人履职。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6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排镇某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其生产车间、中间仓库、露天堆场堆放标有“易燃”标志的各类树脂、乙酯等化学溶剂,对储存的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禹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提供任何检查记录,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禹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2022年2月28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的2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禹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该高分子材料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应付整改,导致隐患问题死灰复燃。这些问题暴露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心存侥幸,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一案双罚”的方式,不仅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推动了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案后还通过电视广播、官方微信等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曝光并宣传普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佛山市南海区应急管理局

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有限空间辨识;教育培训;一案多罚。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至24日,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同丹灶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机加工车间及调漆间中间仓库存放有面漆、底漆和稀释剂合计120.66吨;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健全3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情况;3.没有对污水处理池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处理结果】


1.该公司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鉴于该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达120.66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情节,鉴于该公司未健全3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情况,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执法人员决定对其作出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有限空间未辨识数量等情节,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某处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实际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案件,执法人员为避免选择性执法或检查“走过场”情况下,对被举报投诉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本案中的彭某负责该公司有限空间管理工作,却未能有效地对公司的有限空间(污水处理池)进行辨识,因此本案将彭某作为直接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人员认定,不能单纯认定对全厂安全生产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或安管人员,应根据实际管理工作和分工安排,确定实际的直接负责人。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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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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