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节后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持续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统一部署,2月23日,观湖街道组织开展2022年第1期“利剑”统一执法日专项行动。

为深入推进节后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持续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统一部署,2月23日,观湖街道组织开展2022年第1期“利剑”统一执法日专项行动。

结合近期复工复产专项整治工作,应急管理办相关负责人对此次行动进行安排部署,要求执法人员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执法质量,严格按照《龙华区复产复工重点违法行为指引》,重点打击以下6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三)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四)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六)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行动中,街道执法人员以《派单作业清单》企业为主要检查重点,从实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全面剖析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同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突出事故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以铁的决心和执法措施严查严管,确保隐患排查无死角、问题整改见实效,全力抓牢安全生产不放松。具体立案查处情况如下:
一、深圳市XX经营部“02·23”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案
2022 年 02 月 23 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XX经营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未落实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未实施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 1001号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XX有限公司“02•2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2022 年 02 月 23 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业人员 18 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 1004 号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XX有限公司“02•23”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电工1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2 年 02 月 23 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电工1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 1023 号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观湖街道将坚持将复工复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盯紧盯牢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园区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工业园区、企业突出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专项执法行动及专题宣传活动,助推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