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清远清城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4·3”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3日11时许,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的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熔铸二车间发生深井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0万元。报告指出,经调查认定,清远清城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4·3”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无小事
近年来
一些地方工贸企业发生事故
为我们敲响警钟
事故案例
01
2023年7月19日,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鑫佳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公司)发生一起粉尘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时企业受委托加工由湖南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400Kg氧化铜粉和600Kg合金粉(铝硅合金粉,铝88%、硅12%),超出设计生产线能力范围违规加工可燃性铝硅合金粉。
鑫佳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在与湖南长沙天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前后,始终未对合金粉成分进行了解,未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在完全不知道合金粉成分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混料、包装加工,在混料桶口出现物料滞留堵塞情况时,又错误地使用螺纹钢进行捣料,致使发生爆燃事故。
事故案例
02
2023年6月22日上午7时55分左右,辽宁省营口市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钢铁)炼铁厂一号高炉在生产过程中炉缸烧穿,液态渣铁遇冷却水发生喷爆,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
经调查,发生事故的一号高炉于2012年投用,已经处于炉役后期,此阶段需格外关注炉缸安全状态。6月21日15时55分,高炉西出铁口主沟漏铁,该企业将东西两侧出铁口交替出铁临时改为东出铁口单侧出铁,泄漏的铁水将用于实时监测炉缸温度的热电偶信号参数电缆烧毁,企业在没有研判单侧出铁对炉缸耐火材料的侵蚀影响、没有实时监测炉缸温度的情况下,冒险蛮干16小时。
同时,营口钢铁在逃生通道布局、主控楼功能设置、作业人员专业背景等多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事故案例
03
2022年2月18日10时23分许,广东省惠东县华业铸造厂炼钢车间2号电弧炉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3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890.67万元。
经调查,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惠东县华业铸造厂在更换炉壁纯氧枪作业期间,多处未按规定作业,大量冷却水进入炉内引发二次爆炸,导致在现场作业的3名人员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后,华业铸造厂和多祝镇获悉事故造成3人死亡情况后,仍向惠东县应急管理局谎报仅有2人受伤,不如实报告事故伤亡情况;总经理助理电话通知网络监控员饶日波回到厂内,要求把储存监控视频的硬盘格式化,然后将硬盘拆除。
事故案例
04
2020年7月18日18时许,河南省焦作市悯农面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发生原因是:焦作悯农面制品有限公司1名员工作业时不慎坠入物料罐,吸入二氧化硫或硫化氢中毒死亡,其他5名员工救援处置不当,也中毒死亡。
主要教训:焦作悯农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完善,有限空间管理制度缺失;未组织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差。
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明确了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
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工贸企业要对照标准主动排查
牢记“铝7条”“钢8条”“粉尘6条”
Part.1/ “铝7条”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Part.2/ “钢8条”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Part.3/ “粉尘6条”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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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作者 |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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