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公布了《黔西南普安建鑫资源发展有限公司“4·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4月18日18时45分许,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的建鑫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949.86 万元。
报告指出,经调查认定,黔西南普安建鑫资源发展有限公司“4·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章作业、盲目施救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程序,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吸入有毒气体后中毒昏迷。施救人员在发现作业人员中毒昏迷后,未佩戴符合规定的有效个人劳保防护用品盲目施救,导致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层面(建鑫公司)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
企业安全管理不落实。
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
2.政府及监管部门层面
① 普安县工业和科学技术局履职不到位。
②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普安分局履职不到位。
③ 普安县应急管理局(普安县安委会办公室)履职不到位。
④ 普安县兴中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有差距。
⑤ 普安县委、县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有差距。
⑥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履职有差距。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① 郝某飞,建鑫公司脱硫车间负责人,负责脱硫车间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 郑某印,中共党员,建鑫公司最大股东,占有公司55%股份,实际控制人,行使公司董事长职权。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③ 张某华,中共党员,建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有公司40%股份,行使公司总经理职权,主要负责销售、安环部、后勤和外联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④ 张某城,中共党员,建鑫公司生产负责人,负责公司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⑤ 张某,群众,建鑫公司安环部和行政部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安全和环保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多发频发
由于温度高、湿度大
有毒有害气体容易挥发聚集
作业人员如果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
贸然进入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
极易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有限空间有哪些?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有何风险?
一旦发生事故,如何科学施救?
这7个视频请收藏学习
① 有限空间分布
② 有限空间是什么、危险因素有哪些
③ 夺命的有限空间
④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安全施救
⑤ 日常应急准备
⑥ 作业前应急准备
⑦ 救援实施
生产作业中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如何保障?
“三字诀”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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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作者 |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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