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坠亡,通报处罚!

2025-09-17 12:59:36 

9月8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

由广东前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前锦公司)

参建的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自在城花园项目

在2024年4月24日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1人死亡

由此

省住建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相关规定和办法

给予前锦建设公司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在此期间

前锦建设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广东前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造成高坠致人死亡事故表明前锦公司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由此,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省住建厅决定给予前锦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广东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今年4月16日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

还原了高坠事故发生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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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大亚湾西区自在城花园项目“4·24”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冒险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坠亡当事人罗某,1981年出生,四川宣汉县人,架子工,2023年7月8日取得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023年与前锦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

经现场调查、笔录询问、查阅资料和调看监控视频,事故经过如下:

2024年4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自在城花园项目外架班班组长刘某通知当事人罗某所在小组,要求派2名架子工在当天中午12时加班去完成65#塔吊第二道附墙作业平台搭设工作。

中午12时左右,当事人罗某和工友王某来到65#塔吊地下室顶板附近位置准备作业,塔吊司索张某也在现场。随后罗某和王某从周围寻找搭设作业平台所需的钢管等材料,找齐材料后准备用塔吊吊到65#楼板面。

12时10分左右,王某看到当事人罗某走向了65#塔吊防护围栏内。12时14分,司索张某指挥65#塔吊下钩,绑好钩后进行试吊,王某发现钢管绑扎不平稳,随后张某指挥塔吊下钩进行重新绑钩,就在这时张某、王某均听到了一声闷响,2人转头望去看到罗某躺在了65#塔吊西南侧围栏前面的地面上,王某立即赶了过去,并呼叫罗某,其无反应,王某立即电话通知了班组长刘某等人,大概3分钟刘某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时30分左右120到达现场,13时21分罗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经查阅资料、笔录询问和现场勘查等综合分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罗某冒险作业,在准备搭设65# 塔机第二道附墙平台作业时,未挂设安全带,失足坠落至地面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


1.前锦公司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护,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罗某违章冒险作业情况。

2.电白公司对项目统一管理不到位,对项目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未能及时检查发现现场违章作业的问题。

针对此次事故,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对除当事人外的前锦公司及电白公司的7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或者建议由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对两家责任企业也都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高处作业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这份防高空坠落“法宝”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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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作者 |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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