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知丨新修改《安全生产法》重点解读:第二节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2021-09-02 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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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2021年9月1日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代已经来临


这次的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职工个人

带来了哪些影响?

给安全生产带来了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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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主要有两处修改:一是在“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前面增加了“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二是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考虑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者,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础,由其负责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合适的。为此,《安全生产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各行业、各地区陆续推出分管安全负责人岗位,对安全管理起到了助推作用。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的专业力量,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力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国家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成了七大专业,考试难度也较以前有明显增加,这些都彰显了这个岗位的重要性及价值体现。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根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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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光明应急管理、学习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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