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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近期发生了
两起因安全生产违法被判刑的案例
案例是这样的:
案件当事人雇佣工人从事以下活动:
1.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出调漆成品(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汽修店;2.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稀释剂、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给汽修店;3.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的集装箱内。该两起案例为某区应急管理局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经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的两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宣判相关三个企业负责人犯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两人),缓刑一年六个月;六个月(一人),缓刑一年三个月。
大家可能觉得,生产过程中只有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才会被判刑,这两起案例显然没有发生“事故”,为何会被判“危险作业罪”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什么是“危险作业罪”吧。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安全生产领域增加了危险作业罪,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均属于危险作业罪,将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该条法规明确指出,除了“重大伤亡事故”,“其他具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也是危险作业罪。上述两起刑事处罚案例均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第(三)项之规定。
今年以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建立信息共享、协调机制,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全省范围内由应急管理部门查出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的危险作业罪已有多起。
可以看出,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不仅是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进行罚款、或者停业整顿之类处罚,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一定要知法遵法、以案为鉴,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尤其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单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务必依法办理。不要因为心存侥幸,知法犯法,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来源:深圳光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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