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说法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重罚18万元!

2023-08-17 09:15:20 

专栏系列


01

案件还原

2023年3月2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关于某企业涉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并对涉案企业开展调查。


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惠某涂料公司和宏某涂料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显示,惠某涂料公司最初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1年9月14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从事生产。2022年5月5日再次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宏某涂料公司与惠某涂料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委托代加工合同,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4日期间,宏某涂料公司向惠某涂料公司出售过油漆、涂料类溶剂,也为惠某涂料公司代加工过油漆涂料类溶剂。因此初步判断,惠某涂料公司涉嫌存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2023年3月8日,龙岗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在案件办理中,我局执法人员从生产经营方调取了发票、代加工购销合同、出货记录等材料,办案人员多次走访省内下游企业开展案件调查和抽样取证。在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和协调下,积极联系兄弟区、惠州市、东莞市应急管理机构及税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并向省外企业发出十余份协查函,以微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取得省内外二十三家下游企业的证词和相关证据材料,通过下游企业提供的送货单、对账单、发票、MSDS的材料,进行了对应产品批次和编号的全流程单据吻合,并对涉案双方进行多次调查询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核对,惠某涂料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共售卖危险化学品共计重13340千克,金额287084元。



处罚情况


惠某涂料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另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04号的规定,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最终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7084元,并处以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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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