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栏系列
案例一
一、深圳市新某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3年5月29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新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深圳市某洗涤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25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春)作出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二、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023年5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租的办公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承租单位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办公室消火栓被物品遮挡,无法正常使用。经查,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25的规定,对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某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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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2023年5月15日生效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当前本项违法行为已作为安全生产领域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但较多企业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存在较大事故隐患。通过对该类案件的查处,目的在于以罚促改,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龙岗区应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