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说法⑪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被处罚

2023-10-10 1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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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2023年6月16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深圳融某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

1、该单位未进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备案,但现场在该机构培训教室发现高处作业教具、资料及教学痕迹,通过现场问询学员得知该机构正在开展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培训,即该单位存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情况下仍开展培训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该单位低压电工作业人员(A)班(第四期)部分学员累计学时不满足报考要求(148学时),但已报考,即该单位存在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要求组织教学培训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7月4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2023年7月11日,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情况下仍开展培训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存在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要求组织教学培训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共计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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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当前,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培训能力良莠不齐、培训走形式走过场情况时有发生,安全培训机构所培训出的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特种作业等相关高危行业的,若安全培训机构本身就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便开展培训,无疑是对相关特种作业培训学员的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的安全培训机构,有助于引导安全培训机构切实承担起培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以及安全技能人员的社会责任,并消弭潜在的事故隐患。


 法 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来源:龙岗区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