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布吉街道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
发现部分企业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
现对“一案双罚”案件进行曝光
望广大企业负责人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
“一案双罚”是指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主要责任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责任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案例一
2024年3月18日,布吉街道应急管理办对辖区某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8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 12500元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处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1月13日,布吉街道应急管理办对辖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3;《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8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处人民币 25000元及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6月7日,布吉街道应急管理办对辖区某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西边一处通往外侧的安全出口摆放货物被封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 1021 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 20000 元罚款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郭某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新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职责,各部门、岗位、人员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企业责任人必须深刻反思自己的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带头学法、守法,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真正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来源:布吉街道应急办
编辑:龙岗区应急管理